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11-13 查看次数:
河北中医学院
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冀中医研〔2015〕1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精神和我校学位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包括教学、研究及管理人员,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19~25人组成,教授(或相当职称)占半数以上,任期二至三年。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秘书2~3名。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二)做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做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审批授予荣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四)审定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做出撤销不合格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决定。
(五)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学位授权点申报和评估工作。
(六)研究、决定学校研究生培养及学位授予工作的政策及建设发展等事项。
(七)研究和处理有关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分委员会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7~11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秘书1名。分委员会主席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相关学位授权点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
(二)审定申请硕士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审核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核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审核申报学位授权点材料,负责学位授权点的建设及评估工作。
(五)研究有关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的其他事项,并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学位办公室,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学位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召开会议。实到委员人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时会议方为有效。以不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策决议,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生效。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校学位工作的最高审裁机构,委员要自觉维护其学术权威性,坚持“严谨、求实、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