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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纪律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16-11-15  查看次数:
河北中医学院研究生纪律处分规定
 
冀中医研〔2017〕16号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河北中医学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河北中医学院学籍的全日制、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研究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研究生违反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研究生处分一般设定一定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可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研究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六条 研究生违反校纪,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并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三)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扩大化的;
 
(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七条研究生违反校纪,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有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对检举揭发人、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时违反本规定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纪的;
 
(五)涉外活动违纪的;
 
(六)违纪群体的组织者、指挥者;
 
(七)在本校曾经受到纪律处分,再次违纪构成处分的;
 
(八)有其他应当予以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二章 纪律处分程序
 
 
 
第八条 处分违纪研究生的权限与程序
 
(一)给予研究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调查取证并由党政联席会做出决定,报研究生学院以学校名义行文;给予研究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调查取证并由党政联席会提出建议,研究生学院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给予研究生开除学籍处分,由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调查取证并由党政联席会提出处理意见,经研究生学院审议、学校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分管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二)学校有关部门发现研究生在其管辖范围内出现违纪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调查清楚,将有关材料送交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及研究生学院,由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与研究生学院按规定处理。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相关二级学院应当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相关政策,研究生学院对二级学院提出的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可要求二级学院重新审议,或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三)违纪事件涉及不同二级学院的研究生时,由研究生学院协调,提出处理意见。
 
(四)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医院代表学校向学生出具处分告知书,处分告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基本信息;
 
2.违纪事实、处分理由;
 
3.拟处分的种类、依据;
 
4.申辩和陈述的权利及时间截止。
 
(五)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研究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六)对研究生的处分告知书、处分决定书,由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应当在决定书回执单上签字。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可以采取留置方式,由所在二级学院记录在案,并由两人以上(含两人)签字证明,视为送达, 处分决定同样生效;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15日即视为送达;决定书存入研究生档案,相关二级学院及研究生学院备案。对开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限期离校。
 
(七)处分决定要视情况及时在全校或二级学院范围内公布。需通知研究生家长的由二级学院负责告知。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不予公布。
 
第九条 研究生如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研究生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诉的,学校不予受理。
 
 
 
第三章 处分期限及解除
 
 
 
第十条 处分期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二)受到违纪处分的研究生在处分期限内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处分(不得低于原处分期限的1/2);在处分期限内改正效果不明显,表现不积极的,可适当延长处分期限。
 
第十一条 处分解除程序
 
(一)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之日起开始,期满后可经本人申请并填写《河北中医学院研究生申请解除处分审批表》,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到处分的研究生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教育管理,帮助改正提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解除,由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查处分期限内表现情况,并由党政联席会做出解除处分决定,报研究生学院以学校名义行文;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解除,由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查处分期限内表现情况,由党政联席会提出解除建议,研究生学院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毕业班研究生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处分期限尚不满三个月的,待处分期满后,履行解除处分手续;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限尚不满三个月的,毕业时暂不发放毕业证书,由研究生学院保存,待处分期满履行解除处分手续,处分解除后,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毕业班研究生处分解除程序
 
(一)毕业班研究生因违纪受到处分,离校时尚未达到规定处分期限,但已满三个月的,若处分期间悔过态度诚恳,表现突出,有明显进步的,允许其在离校前提出撤销处分的申请,具体解除程序参见本规定第十一条。
 
(二)毕业班研究生因违纪受到处分,离校时处分期限尚不满三个月的,待处分期满后,履行解除处分手续。
 
(三)解除处分的文件,由研究生学院按上级规定的档案邮寄渠道寄达研究生档案接收单位。
 
第十三条 研究生解除处分决定书,由所在二级学院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应当在决定书回执单上签字,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可以采取留置方式,由所在二级学院记录在案,并由两人以上(含两人)签字证明,视为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15 日即视为送达。解除处分决定书存入研究生档案,相关二级学院及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四章 违纪处分
 
 
 
第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张贴、散发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它途径散布反动言论、造谣诽谤,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在校园进行非法宗教活动的;
 
(六)泄漏国家机密的。
 
第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但不予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第十六条 对破坏校园正常秩序,危害学校安全、稳定,扰乱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打架斗殴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引发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致人伤害尚不构成轻伤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在斗殴过程中持械伤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直接或间接伙同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在调查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九)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当向受害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的,视其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以非法手段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的,除如数退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的,一次作案且总价值不满5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多次作案或总价值在500元(含)以上,或影响较坏、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盗窃从重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不当占有遗失物品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或材料,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为作案者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或有掩盖犯罪事实、窝藏赃款赃物行为的,比照作案者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价值不足1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100元(含)以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经批评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留宿外人或让外人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学校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他人隐私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制造、传播黄色、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图片、录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侮辱、诽谤、恐吓或造谣、诬陷他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公民道德或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组织或参与赌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的,一经发现,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破坏、污损环境,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教育教学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乱按印迹或违章张贴广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的,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扰乱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或扰乱课堂、宿舍、体育场馆、浴池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或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污物、火种,或酗酒滋事,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影响较坏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一学年内无故缺席教育教学活动累计达到下列学时的(下科室、临床及在外做课题者,按每天6学时计算),给予下列处分:
 
(一)达20-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30-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40-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50-6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达70学时(含)以上,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无正当理由擅自离校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离校连续三天以下(含三天)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擅自离校连续三天以上(不含三天)两周以内(含两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不含两周)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考试违纪、作弊,抄袭或伪造学术成果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考试作弊或扰乱考试纪律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在学校各类评比、表彰、奖助学金评定等评选和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者,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研究生违法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公安机关处理后,再依有关规定做出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未列入的其他各类研究生违纪行为参照相关相近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实施的《河北中医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冀中医研〔2015〕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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