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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12-07  查看次数:
河北中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冀中医研〔2017〕14号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河北中医学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被我校录取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需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学院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时,由研究生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
(二)已怀孕,或于入学前分娩但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一个月以上的;
(三)因创业、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原因,不能在校学习的;
(四)其他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
符合条件的新生,可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之日起两周内,由本人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医院诊断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他人代办的,应当有授权委托书,并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交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审查通过的,保留入学资格1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每年5月20日前)应向研究生学院学籍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还需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进行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提供健康证明,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报考其他学校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研究生学院对录取研究生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况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办理休学。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2周内,研究生本人持研究生证及缴费证明,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在开学2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暂缓注册,经导师和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研究生应按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规定课程(含学校规定的网络与通识课程)和其他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研究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考核成绩≥70分,选修课考核成绩≥60分方为合格,可计入学分。
考核不合格者须进行补考,若补考成绩仍不合格,则进行重修。
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可以申请缓考。未申请缓考或者缓考申请未获批准且不参加考试的,应重修本门课程。
课程补考、重修、缓考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学院审批备案。
第十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培养实行学分制,各层次各专业研究生应当按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规定学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国家公派项目、校际交流项目派出交流期间,可以选修学习单位相关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后经认定获得相应学分。工作流程如下:
(一)研究生选修校外课程应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导师同意后,报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备案;
(三)研究生课程修读结束,持开课单位开具的成绩证明,由导师、二级学院进行审核,二级学院须根据研究生所提供的相关材料,结合研究生培养方案,认定相应课程成绩及学分,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等实践活动,研究生在校期间需修满规定的社会实践学分。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照等级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并作为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成绩在学籍档案中将会完整记载,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3年内(自退学之日起至报到入学计算)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研究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未经批准而缺席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开展的诚信教育,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作为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相应处置。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七条 在教育教学规定的活动中,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填写《河北中医学院研究生请假审批表》,获准后方可离校。研究生请假期满,须按时销假。研究生请病假的,须提交本校门诊部或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如需请假,1周以内的,由导师和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1周以上的,经导师和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由所在二级学院批准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其他研究生第1学期请假,由研究生学院批准;进入科室学习后,请假1周以内的,由导师批准;1周以上的,经导师签署意见,由所在二级学院批准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出国的,按我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一)能证明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因导师变动、学科专业调整,本专业无法继续培养的;
(四)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
(五)休学创业和退役复学的,在符合转入条件的情况下优先转入。
中医专业学位研究生只能分流到相应的学术学位专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进入第四学期及以上的;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四)转入专业的报考要求和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专业的;
(五)经学校研究认定不适宜转专业的。
第二十条 转专业工作流程如下:
(一)符合转专业条件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转出专业导师及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同意,并经拟转入学院、学科组成考核委员会审查通过;
(三)研究生学院审核,报学校分管校长,并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在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签发学校文件,同时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获准转专业的研究生,其学位课程和应修学分应当符合转入专业要求,并在获准转专业满一年后方可申请毕业(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正常毕业前1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本校、本专业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河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转出我校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导师及所在二级学院同意,研究生学院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签发学校文件。
第二十四条 拟转入我校的研究生,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及所在二级学院同意,研究生学院审核其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有培养能力的,报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签发学校文件,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可以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休学时间计入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或因怀孕生育,休养时间在6周(含6周)以上,经所在学院确认无跟读能力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内请假缺课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教育教学活动总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三)申请休学创业且创业项目通过学校审核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1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但累计一般不超过2年。因创新创业实践休学的,1次可休学2年,累计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七条 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上述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内。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须填写《河北中医学院研究生休/复学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和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学院审批备案,并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正常毕业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不参加课程考试、开题、答辩等教育教学活动,不参评奖助学金。学校不受理其办理出国或出境等其他手续, 不出具各类相关证明。
休学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复学。
研究生休学期间发生的行为由其自行负责。
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定向研究生申请休学,还需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并提交书面意见。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条 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申请复学时,必须有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证明确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二)休学期满,应当提前持休学证明申请复学并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按放弃复学资格处理;
(三)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业内容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开学后2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退学,须由导师、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经研究生学院、分管校长审核,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出具退学决定书。
退学决定书由二级学院负责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在校园网上公告,公告期为公告之日起3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同时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省就业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退学的后续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研究生,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患有精神障碍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的研究生,由家长或其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的研究生,自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应办理退学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由学校各部门注销在校关系,并取消学籍。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河北中医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试行)》向学校申诉。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实行学年制,学制3年。在3年内未达到毕业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延期1-3年毕业。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最多为6年。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计划修完教育教学内容,完成各环节的培养任务,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要求的,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计划修完教育教学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已结业的研究生,学校不再受理其毕业申请。
第三十九条 学习期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可以颁发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研究生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河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实施的《河北中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冀中医研[2015]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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