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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学力人员申请中医硕士专业学位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07  查看次数:
河北中医学院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中医硕士专业学位工作
实施办法
冀中医研〔2017〕17号
为保证我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中医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试行办法》(学位〔2015〕1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专业
学位申请人可申请中医硕士专业学位(代码1057),所含领域如下:
105701 中医内科学
105702 中医外科学
105703 中医骨伤科学
105704 中医妇科学
105705 中医儿科学
105706 中医五官科学
105707 针灸推拿学
105709 中西医结合临床
105710 全科医学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本科毕业生并获得学士学位。
(二)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或已获得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临床医师。
(三)申请人申请的专业学位类别应与住院医师规范化招收
专业相对应。
三、课程考核
申请人需通过以下课程的考试:
(一)国家统一考试。申请人需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及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二)学位课程。申请人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后,可向研究生学院申请学位课程考核。学位课程的科目及学分要求参照《河北中医学院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试行)》。
四、临床能力考核
在国家及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视为通过临床能力考核。
五、学位论文
(一)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核后,由师生双向选择确定指导教师(需为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导师带教同等学力人员不超过2人),报二级学院和研究生学院审核备案后,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完成硕士学位论文撰写工作。
(二)学位论文选题、评阅及答辩程序均参照《河北中医学院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试行)》执行。
六、学位授予
通过课程考核、临床能力考核及学位论文答辩,并满足《河北中医学院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试行)》与《河北中医学院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中申请中医硕士专业学位所有要求的申请人,要按照《河北中医学院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提出学位授予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中医硕士专业学位,颁发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授予学位期限为注册后六年内,逾期不再受理。
七、收费标准
按照省物价局批复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八、未尽事宜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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