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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招生体检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7-10-23  查看次数:
河北中医学院
研究生招生体检规定(试行)
冀中医研〔2015〕2号
医药卫生工作是关系到人类生命与健康的特殊行业,对从事本行业工作人员的身体状况具有严格要求。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研究生招生体检作如下规定:
一、患有下列疾病,我校不予录取。
(一)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二)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三)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四)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五)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六)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七)影响临床实践、实验研究等工作,在短时间不能治愈的其他疾病。
二、有部分器官功能异常,我校不予录取。
(一)色觉异常(色弱、色盲)。
(二)斜视。
(三)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
(四)屈光不正(近视或远视),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
(五)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
(六)嗅觉迟钝。
(七)严重口吃。
(八)肢体残疾(轻微者不影响临床实践和实验研究的除外)。
(九)影响临床工作实践、实验研究的其他器官功能异常者且短时间内不能治愈者。
三、研究生招生体检工作应在我校指定的医院进行。
四、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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