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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09-21  查看次数: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教贷〔200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全日制统招研究生、本科生、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实行学生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和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学生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二级学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相关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认定工作小组的名单报学生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民主选举产生的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备案。
四、认定程序
(一)申请资助的学生需递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表1),并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表2),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所填家庭经济状况属实。原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为标准,结合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下述有关情况及学生家庭人均收入,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按照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排名。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三)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认定时,有下列情况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应着重考虑:
1.父母双亡,无任何经济来源;
2.父母一方已故或单亲家庭;
3.父母双残或单残;
4.家庭成员久病无钱医治的;
5.烈士子女;
6.城镇享受低保家庭;
7.农村特困家庭;
8.学生本人残疾;
9.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件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四)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可要求认定评议小组作出解释或予以更正。
(五)学生如有异议,可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责成该学院做出调整。
五、几点要求
(一)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应对全部认定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并报送学生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各二级学院要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对相关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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