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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5-09-24  查看次数:
河北中医学院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时间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须事先向研究生学院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予以查究。
第三条 对入学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复查,体检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校研究生必须按规定日期返校,并在开学两周内由本人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注册。因故不能如期返校的,需提前向研究生学院或所在学院请假,返校时须持有关证明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研究生应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和进行科研、教学和临床实践,接受相应考核。考核成绩记入研究生成绩档案。各项考核合格者,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和选修课采取考试方式考核,课程达60分为合格并计学分。
第七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由个人写出总结,结合综合测评成绩,采取师生评议的形式进行。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八条 在教育教学规定的活动中,研究生如因故不能参加者,须办理请假手续。每学期病、事假连续或累计超过六周的,按休学处理。
第九条 因病请假,应提交本校门诊部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
(一)研究生在一年级第一学期请假,一周以内由研究生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一周以上的由研究生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二)研究生在一年级第二学期、二、三年级请假在一周以内的,由导师批准;一周以上的,由导师签署意见,经研究生所在学院批准,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三)研究生在从事临床工作时请假,还需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
第十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一般不予办理出国手续,确需出国的按我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研究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在毕业前经教育表现好的,该门课程可以补考。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因特殊原因(如学科专业调整、指导教师变动、本学科专业无法继续培养等)需转专业的,须由本人及导师提出申请,并由研究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研究生学院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手续按我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办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提出休学建议的;
(二)每学期病、事假连续或累计达六周的;
(三)研究生申请休学或学校因其他情况认为应休学的。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一次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但累计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十六条 休学研究生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休学研究生应在休学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三)休学研究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休学期满前两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二)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的,可申请继续休学。
(三)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十八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兵役起至退役后一年的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六章 退 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的;
(二)休学期满复学体检不合格的;
(三)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四)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坚持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每学期开学后两周未注册而无正当理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条 研究生退学应根据实际情况由研究生本人及其所在学院提出,经研究生学院审核同意后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并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或校园网上公告,公告之日起满15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退学后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二)定向和委培的研究生,退回到原单位。
(三)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省就业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退学的研究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的,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实行学年制,学制三年。研究生应在三年内完成学习任务。在三年内未达到毕业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延期一至三年毕业。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最多为六年。延期毕业的研究生需按有关规定缴纳学费。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各环节的培养任务,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要求的,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各环节的培养过程,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已结业的研究生,学校不再受理其毕业申请。
第二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二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优秀研究生”等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依据《河北中医学院研究生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学籍管理中,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变动情况,每学年初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上级政策如有变化,且与本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相关文件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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